台湾于103年爆发饲料油(回收油)事件,重创国内食安,造成国人对于动物油原料来源有疑虑引起恐慌,为落实动物油脂之源头管理,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继104年7月16日公布「食用猪脂卫生标准」后,再于105年3月23日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17条规定公告订定「食用牛羊脂卫生标准」,对于食用牛羊脂原料来源、性状、酸价等项目订定规范,以保障食用油脂之卫生安全及质量。
依据公告内容食用牛羊脂的原料来源,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并来自屠宰时健康的牛或羊所取得的清洁完整且可供食用的脂肪组织,及带骨或肌肉的脂肪部分熬制而成的食用牛羊脂;食用牛羊脂成品酸价应为2.5 mg KOH/g fat以下,希望能从食用油制造源头之原料加以管理。
彰化县卫生局呼吁,食品业者使用食用猪、牛、羊脂为原料时,务必符合其卫生标准,若违反卫生标准经限期不改正者,可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8条规定处以3万至300万元,若牛羊猪脂来源为非可供食用部位,最重可罚2亿元。
数据源:彰化县政府全球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