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已於105年3月17日公告修正「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如附件),並自105年3月19日起生效,以強化彰化縣的食安管理,打造健康安心的飲食環境。
因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能完全考量地方產業特性之管理需求,彰化縣遂於103年6月率先全國訂定「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惟去年國內陸續爆發多起食安事件,魏縣長重視彰化縣食品安全議題,指示彰化縣衛生局檢視現行「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條文內容,針對近來發生非食品原料及化工原料混入食品等問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規範部分,及縣內食品產業特性進行修正,以符合現行管理需求。這次修正內容,主要重點為將主管機關由彰化縣衛生局提升至彰化縣政府,透過跨局處分工合作,讓彰化縣食安管理更有效率,並將來源不明食品入法規範,食品業者如販賣或使用不明來源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將面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為防堵化工原料流入食品鏈,這次自治條例修正特別新增兼賣化工原料及食品添加物業者,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之貯放區及陳列區應分開設置、標示,並張貼「本區販賣之化工原料不得作為食品用途」或等同意義之醒語,提醒購買者注意,如未依規定張貼,經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業者不得向無食品登錄之業者購買食品添加物,且販賣之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於外包裝標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產品登錄碼」,以利辨識,否則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彰化縣衛生局說,食品安全的管理應與時俱進,法規應與實際面結合,這次自治條例修正內容由原條文15條,修正為32條,主要修法9大重點如下:
一、食安管理升級,主管機關提升為彰化縣政府,跨局處合作共同維護食安。
二、化工原料與食品添加物分流管理,兼賣化工原料及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分別設置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貯放區、陳列區,並於販賣化工原料時提醒購買者注意,化工原料不能用於食品。
三、食品業者使用及販賣之食品應有明確來源。
四、食品業者發現製造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24小時內主動通報本縣衛生
局,停止生產並主動公告,重大違規應接受企業倫理講習。
五、辦理校園食安教育,員生社食品、營養午餐供應商提供之食品未經食品
工廠產製者,需檢附1年內無重大違規之證明文件。
六、農產品批發市場應訂定進場蔬果農藥管理規範及傳統市場進行食品業
者資料列冊管理。
七、食品業者之食品貯存區應與報廢區、退貨區明顯區隔並標示。
八、法制處應督促業者對外說明,提出維護消費者權益方案。
九、警察應派員協助執行稽查及取締。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本自治條例已自105年3月19日上路實施,透過跨處合作的力量共同執行,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將更臻完善,並呼籲業者應確實遵守本自治條例之規定,切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聯絡人:彰化縣衛生局李巧惠(04-7115141轉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