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特定區域受理申請公開甄選事宜。
依據:
一、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內政部96年3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60801365號公告)辦理。
二、內政部營建署96年1月10日營署園字第0962900577號函辦理。
三、「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輔導納管執行計畫」。
公告事項:
一、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特定區域受理申請地點:
1.貓鼻頭公園停車場西南之草地(約2.8公頃)
2.鵝鑾鼻公園(燈塔南面約1公頃草地)
3.佳樂水風景區停車場(約0.92公頃)
二、申請人及申請方式: 包括:個人(含外籍人士)、人民團體或公司法人、政府機 關。(相關規定詳活動申請須知第三點)
三、活動日期:預定2008年4月4日至97年4月6日止3天。
四、申請期限:(一)自96年11月1日起至96年11月30日下午17時止(所送以本處所登錄時間為憑),本案活動申請時應一併提出『演唱活動企劃書(書面)』12份,逾期提出申請案件,一概不予受理。
五、甄選日期及地點: 日期:96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中心大型會議室。
六、本案相關規定。(請詳閱檢附之「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申請須知」)
七、本案業務承辦課:觀光遊憩課。業務承辦人:課員吳俊彰聯絡電話:(08)8861321-232 、行動電話:0961352065、業務課主管:課長蔡豐富(分機:231)
演唱申請須知下載
資料來源: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相關網址:http://www.ktnp.gov.tw/CP/News/News.aspx?no=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