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軍民聯合防空(萬安39號)演習,將於105年3月21日(星期一)下午1時30分至2時實施,民眾於演習警報發放後,必須配合憲兵、警察、民防、義警人員交通管制與避難疏散措施,演習時間為30分鐘。
依據民防法第21條規定: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
民眾演習時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在家庭及公共場所之人員應緊閉門窗、水電、瓦斯、熄滅煙火,立即進入防空避難處所避難。
二、在室外工作或行駛途中之人車,應就近進入公共避難處所或堅固建築物底層實施避難。
三、道路、街(巷)一律交通管制,流動人口(含在外觀望、商店顧客、行人)就近進入避難處所,嚴禁在街頭、戶外或防空避難處所附近徘迴觀望。
四、全民防空演習警報發放後,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警察及民防人員指(誘)導,均須行防空疏散避難(軍事單位依其防空計畫實施),且誘導民眾(含居家或工作者)確實進入防空處所避難。
五、交通運輸工具依規定迅速採取疏散避難行動,行動要領如下在市區行駛之車輛,應靠路邊停車立即下車進入避難處所。
(一)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二)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放,仍無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三)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疏散停放。
(四)在郊外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車內乘客就近疏散避難。
(五)高鐵及臺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接送親友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六)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各交流道實施管制,准下不准上;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立即實施防空疏散及避難。
六、未解除警報,不得走出避難所或返回市區。
警察局特別呼籲請民眾及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及廠場演習時必須配合,如有不配合且經勸導不聽者,將觸犯民防法第21條「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違反疏散避難命令者,並依同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聯絡人:彰化縣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陳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