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103年爆發飼料油(回收油)事件,重創國內食安,造成國人對於動物油原料來源有疑慮引起恐慌,為落實動物油脂之源頭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繼104年7月16日公布「食用豬脂衛生標準」後,再於105年3月23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17條規定公告訂定「食用牛羊脂衛生標準」,對於食用牛羊脂原料來源、性狀、酸價等項目訂定規範,以保障食用油脂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依據公告內容食用牛羊脂的原料來源,必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並來自屠宰時健康的牛或羊所取得的清潔完整且可供食用的脂肪組織,及帶骨或肌肉的脂肪部分熬製而成的食用牛羊脂;食用牛羊脂成品酸價應為2.5 mg KOH/g fat以下,希望能從食用油製造源頭之原料加以管理。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使用食用豬、牛、羊脂為原料時,務必符合其衛生標準,若違反衛生標準經限期不改正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以3萬至300萬元,若牛羊豬脂來源為非可供食用部位,最重可罰2億元。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