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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公告偏遠地區開放民宿申請
發布日期2016-01-08 瀏覽人數2894
  彰化縣政府為持續推動彰化縣觀光發展,已於105年1月4日依民宿管理辦法認定並公告可據以開設民宿的「偏遠地區」,8日上午在彰化縣政府六樓新聞處前咖啡藝廊舉行座談,由城市暨觀光發展處長田飛鵬說明。田處長表示,彰化縣政府公告偏遠地區開放民宿申請,全縣除彰化市、員林市都市計畫區內依法不得設置民宿以外,其它24鄉鎮不論都市計畫區內或區外,只要符合民宿設置規定,即日起都可向縣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提出申請。
  縣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表示,縣府以往依據交通部92年3月5日觀賓字第0920006119號函釋,引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地區,作為「偏遠地區」認定標準,依此標準,彰化縣僅芳苑鄉、大城鄉、竹塘鄉、溪州鄉、田尾鄉、二林鎮、埤頭鄉、永靖鄉、芬園鄉、埔心鄉、埔鹽鄉等11鄉鎮屬「偏遠地區」,位於上述地區之農舍得申請設立民宿;但該條例已於99年5月12日廢止,縣府回歸「民宿管理辦法」,且法規係授權縣府認定,因此重新認定偏遠地區,以落實彰化縣觀光發展。
  目前全縣共有26家民宿,以田尾7家、芳苑5家、芬園4家位居前3名。新增符合「偏遠地區」可設立民宿的鄉鎮民眾,即日起也可向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提出民宿申請,申請條件為合法住宅與農舍,但不得為集合式住宅或設於地下樓層,檢附申請書、相關土地、建物文件證明、民宿內外觀與相關經營設施照片與其他機關指定如消防安檢等文件,符合申請規定就可以當民宿主人。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聯絡人:彰化縣政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營運管理科何科員(04-7532792)